今天收到郵局寄來的兩張小小的郵件, 對摺封口, 明信片大小, 收件人一個是我, 另一個是老公.
最近垃圾郵件特別多, 看到這兩張, 差點要直接丟進垃圾桶. 拆開一看, 居然是張支票!! 面額各是美金$18.04. 再一看寄件人是 " CURRENCY CONVERSION FEE ANTITRUST LITIGATION SETTLEMENT ADMINISTRATOR", 似乎觸動我的某個記憶.
翻出我的備忘錄, 沒錯! 在2008年5月時, 我曾經申請CLAIM (索賠), 終於在3年半後等來這張支票!
當然, 並不是HELEN我跟誰打官司! 我只是搭順風車而已!
我曾經寫過關於信用卡國外刷卡手續費的文章,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loving-helen/article?mid=6500&prev=6552&next=6498&l=a&fid=37 談到很多信用卡會向持卡人收取國外刷卡的費用, 有的高達3%.
我還記得, 幾年前我回台灣時, 用了在美國申請的信用卡, 當信用卡的STATEMENT來時, 看到每一筆在美國境外的刷卡項目, 都被CHARGED 3%, 心中萬般不爽, 也只能自認倒楣. 那也就是我為甚麼後來改用不收此項費用的Capital One 卡.
沒想到, 還真有人出面去控告信用卡公司, 申請求償. 因為信用卡公司沒有明文告知持卡人有這麼一項收費. 我們常說美國人好訴訟, 看到沒? 這就是個例子.
在2006年間, 這項訴訟得到SETTLEMENT, 凡是在1996年2月1日到2006年11月8日間, 曾經在海外使用過Visa (V.N), MasterCard (MA.N), Bank of America (BAC.N), Bank One/First USA, Chase (CCF.A), Citibank, Diners Club, HSBC/Household, MBNA and Washington Mutual/Providian的, 就合資格可以索賠. 信用卡公司必須賠償持卡人. 有兩種方式, 一是EAZY REFUND, 只要填一申請表, 可得美金$25元. 另一比較麻煩的方式是要實際計算出那段時間在海外刷卡的金額, 再計算出索賠金額. 我採取第一種方法. 省得麻煩!
在2008年5月, 我送出了兩張申請書, 也沒再持續注意進展. 沒想到, 就在沒有預期的情況下意外收到支票. 支票是在11月10號後開始寄出的. 如果你3年半前也曾經填寫過索賠申請書的, 最近要多留意家門口的信箱, 可別把支票當垃圾郵件給丟了喔!
不過, 怎麼只有$18.04, 而非當初說好的$25呢? 原來, 共有超過一千萬人申請索賠, 而判定的總賠償金額(將近2億7千6百萬美元)只能支付每人$18.04. 金額雖少, 有比沒有好啊~~~~
猜猜誰是最大贏家????
?
?
?
你猜到了嗎?------------> 律師啊!! 估計律師可得超過5千1百萬元呢!!